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作者: 时间:2021-04-15 点击数:

1.为了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和领导班子集体议事的规定,保证和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统一行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会议时间按照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3.参会人员原则上为学院党政领导及各教研室主任、工会主席、教工及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行政秘书。

4.会议原则要求参会人员到齐的情况下方能召开,根据研究内容不同,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必须超过2/3,方为有效。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人员,必须向主持人请假。

5.会议由行政办公室秘书记录,并存档备查。

6.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事项,原则上要提前12天通知参会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会前,参会人员要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

7.学院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问题。

8.凡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的,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对通过的决定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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