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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院教字〔2007〕58号)

作者: 时间:2012-05-22 点击数:

实验室工作档案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使实验室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并使之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实验室及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档案的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汇编及存档。
二、实验室工作档案可分为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建立,文书档案以保存文件、资料的实物形式为基础,电子档案以保存文件、资料的电子形式为基础,实验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档案工作的要求,同时保存档案的两种形式或只保存某一种形式。
三、实验室文书档案收录的内容及范围包括:
1.实验室成立的申报、论证资料,批文及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岗位职责等文件资料;
2.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改革方案、实施计划、有重要价值的文件资料;
3.实验室承担任务资料(实验教学、科研、开发与社会服务等项目的有关资料)
4.实验室工作人员情况(实验室主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实验工人等)
5.报送国家教育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
6.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
7.实验室经费及使用情况资料;
8.实验室工作量统计报表及各种考核、评估、奖罚、晋升等统计资料;
9.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表及实验教学进程表;
10.实验项目管理卡,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及参考资料;
11.近五年实验教学考试题目、成绩册及有关分析、记录资料;
12.实验室改建情况、仪器设备修旧利废、自制改进等情况资料;
13.仪器设备资料(请购计划、报告、论证报告、订货合同、验收报告、验收单、随机资料、报损报废申请报告、移接交资料及领导批复等)
14.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15.实验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帐、卡及低值、耐用品账目;
16.实验室工作记录、工作日志、治安环保检查记录及承担的其它任务资料;
17.实验教学过程材料(教师备课报告、实验教学日志、学生实验报告、实验考核成绩及实验开出情况等);
18.实验室评估全套资料。
其中:系及实验室编制、收录的内容为1-18条;学院职能部门编制、收录的内容为1-5条。
四、实验室电子档案收录的内容及范围包括:
1.实验室基本情况数据资料;
2.实验项目数据资料;
3.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数据资料;
4.实验项目电子卡;
5.实验室仪器设备数据资料;
6.实验室其它固定资产及其重要配套设施数据资料;
7.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所形成的其它重要电子资料。
其中:第123条按教育部规定的数据传输内容及格式建立;第456条按学校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所有各条均需每年更新,如期上报。
五、实验室工作档案必须具有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和连续性,从实验室建立之日起开始建立档案,逐年积累,严加管理。
六、档案管理人员要高度负责,及时收集,定期整理,如有缺陷,应及时补充。要严格档案借阅手续,按规定借出,按期收回。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七、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及监督,需要上报的,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后,于当年1230日前报实验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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