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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目标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
2016-06-23 10:15     (点击: )

一、考核目的

为适应学校目标管理的要求,加强教育学院的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序开展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推动科研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顺利完成学院年度工作目标。根据《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定《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育学院目标考核实施细则》,以评价教职员工履行职责的工作实绩,为奖优罚劣、按绩奖惩提供依据。

二、考核原则

1.目标一致的原则。教职员工的工作目标与学院的工作目标一致。

2.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3.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结合的原则。对教职员工的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4.年终工作考核与日常工作考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组织

学院成立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小组,书记任组长,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干事、学生干事、院分工会主席、实验室主任任小组成员。组长、副组长负责下达目标责任书、研究处理目标管理和考核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小组设目标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有行政干事、教务干事、学生干事。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学院目标管理与考核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拟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2.组织平时督查督办和年终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3.负责目标管理各种资料归档等日常工作;

4.审议每月考核情况。

四、目标构成与制定

(一)目标构成

目标任务由日常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和临时安排的工作目标构成。日常工作目标是指学院各单位、教职员工必须完成的常规业务工作。重点工作目标是指在年度工作要点中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安排或年初没有列入计划且涉及面广的重点工作任务。临时安排的工作目标是指学院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的工作任务。

(二)目标制定

目标制定力求全面、具体、量化、可操作。目标制定只做年度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在年初完成。教职员工的年度工作目标根据学院年度工作目标和教学工作、学生管理与教育、科研工作、学科建设等实际情况,制定出各单位和教职员工的工作目标。

教职员工的年度工作目标经过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小组审定通过后,以《目标管理责任书》形式予以确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与教职员工签订,每年签订一次,一式2份,目标办公室和目标责任单位、教职工各执一份。

目标办每月公布有关目标实施情况。

五、目标管理考核

(一)考核类型与方式

目标管理考核对象为学院的所有教职员工,分专任教师和教务干事、行政干事、学生干事两个系列。采取平时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在每年放寒假前进行。

平时考评以督查督办为主。目标办记录、收集各单位、教职员工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劳动纪律、材料报送、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作为对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目标办在每个月的月底将当月教职员工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劳动纪律、材料报送、存在的问题等予以量化,目标办报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小组进行审议后通报当事教职员工,并由目标办存档,作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直接依据。

教职员工的年终考核由工作任务考核、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年终述职测评等构成。

(二)考核内容与分值

1.管理工作(20)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威尼斯赌博游戏“教学单位目标管理年度考评内容”中的17项内容:综合管理(5)、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0.5)、组织工作(0.5)、宣传工作(0.5)、工会工作(1)、共青团工作(0.5)、校友联络工作(0.5)、评建工作(2)、师资队伍建设(0.5)、学生管理(3)、学费催缴(0.5)、国有资产管理(0.5)、招生就业(1)、综合治理与维稳(0.5)、国际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0.5)、产学研(2.5)、信息化工作(0.5)。对照上述工作内容,教育学院的教职员工应完成相关工作。

2.教学工作(55)

专任教师应按质按量完成学期、学年内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工作量(15)、课堂教学(8)、毕业综合训练(5)、专业实验(3)、专业实训(2)、专业见习(2)、专业实习(5)、产学研合作教育(4)、课程设计(3)、学科竞赛(3)、教学改革(5)。

3.教研科研(25)

专任教师3年内应申报并立项1项教研或科研课题(15);1年内,中级职称的专任教师应发表1篇论文(10),副高职称的专任教师应发表2篇论文(10),正高职称的专任教师应发表论文3篇(10)。

以上考评内容满分为100分,各项得分相加后换算成80分制计入目标管理考核总分中。

(三)目标管理考核记分制

1.专任教师考核记分制

专任教师年终考核的总分为100分,包括工作任务考核、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年终述职测评。

(1)工作任务考核满分80分,考核以80分为基础,对未完成工作进行量化扣分,总扣分不超过80分。

(2)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满分10分,由所教学班级的10名学生代表进行测评。计分时,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取平均分。

(3)年终述职测评满分10分,由年终述职大会的与会教职员工进行测评。计分时,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取平均分。

2.教务干事、行政干事、学生干事考核记分制

教务干事、行政干事、学生干事年终考核的总分为100分,包括工作任务考核、年终述职测评。

(1)工作任务考核满分80分,考核以80分为基础,对未完成工作进行量化扣分,总扣分不超过80分。

(2)年终述职测评(教职员工,除学院领导外)满分10分,由年终述职大会的与会教职员工进行测评。计分时,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取平均分。

(3)年终述职测评(学院领导)满分10分,由参加年终述职大会的学院领导进行测评。

4.加分项

(1)未列入学院年初工作计划的重大临时性工作,每完成一项酌情加分(加分值≤1分)。同一工作由多个单位、多人共同完成的,所加分数由该任务的牵头单位、个人进行分配。此项由目标办审定。

(2)各级政府部门对单位、个人的综合性工作、指导学生的工作进行评价而颁发的表彰奖励,予以加分:其中,荣获国家级奖项每项加3分,省部级奖项每项加1.5分,市厅级奖项每项加0.5分,局处级奖项每项加0.2分。各级政府部门对单位、个人的单项性工作进行评价而颁发的表彰奖励,予以加分;其中,荣获国家级奖项每项加1分,省部级奖项每项加0.5分,市厅级奖项每项加0.2分,局处级奖项每项加0.1分。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所加分数由牵头单位进行分配。同一项目分别受到多级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项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加分奖项的时限为上年度考核结束后至本年度考核结束前。各行业、协会、研究会、组委会等非政府部门颁发的及以师生个人(含小团体)名义获得的表彰奖励(教学成果奖除外),均不予以加分。此项总加分不超过3分,且加分项数不超过3项。此项由目标办审定。

(3)学校对学院各单位、个人的综合性工作进行评价而颁发的表彰奖励,每项加分0.5分,其中,对单位获得的奖励分由项目负责人按情况分配到个人。学校对学院各单位、个人的单项性工作进行评价而颁发的表彰奖励,每项加分0.3分,由多个单位、个人共同完成的,所加分数由牵头单位、个人进行分配。加分奖项的时限为上年度考核结束后至本年度考核结束前。

(4)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一项加3分,荣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每一项加2分,荣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每一项加1分,荣获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每一项加0.3分。由多个单位、个人共同完成的,所加分数由牵头单位、个人进行分配。

(5)申报国家基金项目(含科技部立项项目),每申报一项加0.1分,每立项一项加2分。争取入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理工科类每万元加0.1分,文科类每万元加0.2分。

(6)上校级公开课,加0.3分;上院级公开课,加0.2分;上教研室公开课,加0.1分。

(7)举办校级学术讲座,加0.3分;举办院级学术讲座,加0.2分;举办教研室级学术讲座,加0.1分。

5.扣分项

(1) 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单位、个人,每次扣0.1分。

(2) 对因主观原因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的单位、个人,每未完成一项视情况予以扣分(扣分值≤1分)。确因非主观因素推迟完成的不扣分。

(3) 对不配合学院、单位工作而致使工作受影响的单位、个人,经分管学院领导认定、目标办审定属实的,每次扣1分。

(4) 对被师生员工投诉的单位、个人,经学院查证属实且认定该单位、个人应负主要责任,首次投诉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第二次投诉扣0.2分,第三次投诉扣0.5分,第四次及以上投诉扣1分。

(5) 对因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单位、个人,每次扣2~5分。此项由目标办审定。

(6)劳动纪律方面:

①各类会议迟到、早退每人次扣0.1分,因事因病请假未出席会议的每人次扣0.2分,未经请假缺席会议的每人次扣0.5分。

②旷班半天每人次扣0.5分,旷班一天每人次扣1分;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人次扣0.5分。

③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扣2-5分。

④单位未严格执行请销假等考勤制度,每发现一次扣0.5分。对在劳动纪律稽查中有隐瞒或包庇行为的单位,每发现一次扣1分。

⑤单位受到上级(指学校及以上)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视情况予以扣分(扣分值≤5分)。

六、考核结果与应用

(一)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二等、三等。

(二)年终考核等级的确定,分数排名在前15%的为一等(当存在一票否决情况时,实行依次递补),分数排名在后15%的为三等,其它为二等。其中,前15%的名额计算,实行增量计算,即只入不舍;后15%的名额计算,实行减量计算,即只舍不入。

(三)在本年度发生重大违法事件、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对学院声誉产生恶劣影响事件、受到上级(指校级及以上)书面通报批评、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等情形之一的,其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三等。

(四)年度目标管理奖金额由学校年终目标考核所得奖金额确定。

(五)年度目标管理奖金额以二等为基数,获一等的教职员工人均上浮10%,获三等的教职员工下浮10%。年度目标管理奖由学校拨付到学院,再由学院进行具体分配到个人。

(六)根据学校目标管理考核规定,年度目标管理奖的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如果学院在学校的目标管理考核中获得一等、二等,学院班子成员的年度目标管理奖不能高于学院人均的120%;如果获得三等,学院班子成员的年度目标管理奖不能高于学院人均的80%。不在实职岗位只享受相应待遇的干部,按学院一般干部享受目标管理奖待遇。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学校按二等的单位员工标准拨付当年目标管理奖:经学校批准在外挂职、借调、公派学习(培训),当年时间累积超过半年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取消其当年目标管理奖:

1.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3.考核未作结论的;

4.病假全年累计6个月(含)以上,事假全年累计2个月(含)以上的;

5.一个学年没有授课、又不服从工作安排且也没有担任其他工作的专任教师;

6.中途调离学校的(属于上级组织部门的人事调动的除外);

7.本年度累计旷班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按以下比例拨付当年目标管理奖:

1.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学院当年考核等级对应标准的80%;

2.新录用人员、退休人员、非公派脱产学习(培训)人员,按学院当年考核等级对应标准并按实际在岗时间;

3.病假全年累计未满6个月,事假全年累计未满2个月的,按学院当年考核等级对应标准并按实际在岗时间。

七、其他

(一)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目标办进行咨询或提出申诉,仍有异议可向学院目标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考核的最终结果以学校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审核意见为准。

(二)本细则自2016年起施行,学院其他制度、条例中与此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本细则由目标办负责解释。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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