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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目标管理实施方案

2018年10月16日 09:42  点击:[]

教育学院政〔20189

根据《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管理是以既定任务为目标,运用系统科学的手段,以实现既定任务为目的的管理方法。

第二条  实施目标管理是学院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责任考核、配合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是准确了解和评价教职工履行职责的工作实绩,为奖优罚劣、按绩奖惩提供可靠依据,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顺利完成学校和系部年度工作目标。

第三条  目标管理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根本出发点,全面考核教职工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  目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1.本院各科室、教研室工作目标与学院和学校目标相一致原则;

2.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3.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定量为主原则;

4.教师考评系部、系部考评教师,双向考评原则;

5.年终考核与平时管理相结合原则;

6.奖惩分明和绩效优先原则。

第二章 目标管理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院成立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院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各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教工支部书记、系分工会主席、系教学督导任领导小组成员。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和下达各科室及教职工年度工作任务,研究处理目标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

第六条  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目标办),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系副主任兼任,工作小组的成员科室有各教研室、系办公室、系教务办、系学生科、系实验室、系分工会、系教工支部等科室的负责人。工作小组负责全系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组织安排各项日常工作;

3.组织平时督查督办和年终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4.负责目标管理各种资料归档等日常工作;

5.每学期召开2次目标管理工作会议,审议有关考核情况。

第三章 目标的构成与制定

第七条  目标构成。目标任务由日常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和临时安排的工作目标构成。日常工作目标是指全系各科室和教职工必须完成的共性工作和具有本科室、本专业特性的常规业务工作等。重点工作目标是指在年度中经系部研究安排或年初没有列入计划且涉及面广的重点工作任务。临时安排的工作目标是指学校和系部在管理过程中而出现的新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目标制定。目标制定分为年度工作目标和月工作目标。目标制定应力求全面、具体、量化、可操作。

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在年初完成。制定的程序:年初,系部及各科室在认真学习学校本年度工作要点的基础上,根据工作职能层层分解学校和系部年度工作目标,拟定出本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标。各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标需先经分管系领导审核同意,经系部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以年度或续期工作计划形式予以确定。

月工作目标和任务由各科室自行安排确定、自行考核。日常主要工作由系部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相应工作小组人员负责考核。

第四章 目标管理考核

第九条  目标管理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月工作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在每年放寒假前进行。

第十条  目标管理工作小组按照系分管领导工作安排,及时收集各科室及教职工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劳动纪律情况、材料报送等信息,作为对各科室、教职工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不定期将各科室、教职工的工作完成情况、劳动纪律、材料报送等情况汇总,经系目标管理领导工作小组会议审议后通报全系,并由系办公室存档,做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直接依据。

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年终考核由工作任务考核、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专任教师测评的主要依据为学生评教)、年终述职测评及评价、相关科室负责人对教师的年度考评构成。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违法事件、重大教学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对学校和系部声誉产生恶劣影响事件的人员,其当年年度考核结果视情况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考核实行计分制。

(一)基本分:教职工的基本分150分,在此基础上实行加分与扣分相结合的机制。完成常规工作安排的情况不加减分。有关工作情况由分管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认定。

(二)以下情形予以另行加分:

1.未列入学校和系部常规工作计划的重要临时性工作,视情况每完成一项加13分。

2.对个人工作评价荣获各级政府表彰奖励,予以加分。其中,荣获国家级奖项每项加8分,省部级奖项每项加4分,市厅级奖项每项加1分(学校奖励不加分)。由多人共同完成的,所加分数由工作负责人进行分配。同一项目分别受到多级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项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有效奖项只指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由政府部门授予的奖项,时限为上年度考核结束后至本年度考核结束前。各行业、协会、研究会等非政府部门颁发的、以师生个人名义获得的表彰奖励(教学成果奖除外),均不予以加分。

3.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一项加8分,荣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每一项加3分,荣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每一项加2分。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每一项加1分。

4. 当年新晋职教授且是博士的一人加2分。新晋职教授或博士(需有学历和学位),加1分;新晋职副教授且是博士(需有学历和学位)加1分;新晋职副教授(为硕士)加0.5分。

5.教师申报国家基金项目(含科技部立项项目),每申报一项加0.1分,每成功立项一项加3分。争取入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理工科类每万元加0.1分,文科类每万元加0.2分。

6.同一个人总加分不超过10分。

(三)以下情形予以扣分:

1.对未按要求向分管科室或学校及时报送教学等工作材料的人员,每次扣1分;此项由分管科室负责。

2.对因主观原因未按要求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人员,每未完成一项扣1分。确因非主观因素推迟完成的不扣分。此项由分管科室负责。

5.对不配合其他单位工作而致使学校和系部工作受影响的单位,经分管系领导认定后报系部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属实的,每次扣1分。

6.对被师生员工投诉的人员,经系部和学校查证属实且认定相关人员应负主要责任,首次投诉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第二次投诉扣0.5分,第三次投诉扣1分,第四次及以上投诉扣3分。此项由系部目标管理工作小组负责。

7.对因失职、渎职或不依法依规办事造成损失的人员,每次扣2分。此项由系部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8.劳动纪律方面:迟到、早退每人次扣0.5(含各类会议、教研活动、政治学习等常规组织活动);未经请假出现缺席会议、擅自调课等情况的每人次扣1分,旷班半天每人次扣1分,旷班一天每人次扣2分;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1分。发生明显教学事故的,每次按事故程度扣1-3分;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不扣分,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办。

9.人员外出(出娄底市区)一天以上(含),没有按学校规定向系部和学校报告,每人次扣1分。

10.个人受到学校书面或口头大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口头大会通报批评的认定以主办单位负责填写书面的《口头大会通报批评登记表》、经提出批评意见的校领导签字为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应用

第十五条  系部内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二等、三等。

1.教师分数排名在前15%的为一等,分数排名在后15%的为三等,其它为二等。其中,前15%的名额计算,只入不舍;后15%的名额计算,只舍不入。

2.个人在本年度受到学校党纪、政纪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个人在本年度的系内年终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一等。

3.年终考核结果为三等的个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学校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奖励与处罚

1.按照学校要求,院系在进行目标管理奖分配时,不能搞平均主义,要按工作的好坏分出等级。

2.年度目标管理奖金额根据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学校当年的办学绩效和财务状况、系部的创收情况等综合确定。

3.年度目标管理奖的奖金额度以二等为基数,获一等的教职工人均上浮20%,获三等的教职工人均下浮20%

4.如获得学校一等、二等等级的奖励,系部领导的目标管理奖不能超过系部平均数的1.2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根据学校规定,按二等的单位员工标准发放当年目标管理奖:

1.受组织委派,在外挂职或经组织批准借调(半年以上)的人员;

2.与学校签订了毕业后回校工作协议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在读博士;

3.国家公派留学或汉派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教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取消当年目标管理奖: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的;

3.考核未作结论的,新参加工作人员除外。

4.病假全年累计6个月(含)以上,事假全年累计2个月(含)以上的;

5.一个学年没有授课、又不服从工作安排且也没有担任其他工作的专任教师;

6.本年度累计旷工超过15天(含)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按一定比例发放当年目标管理奖:

1.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2.来学校工作不满一年的;

3.经批准在外学习,年中返校工作的;

4.请假期满,恢复工作的。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被考核个人对考评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学院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考核的最终结果以领导小组会议的审核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附则

1)本制度由教育学院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修订和颁布之日起施行。按年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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