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改善研究生待遇,规范研究生奖助体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威尼斯赌博游戏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和湖南省《威尼斯赌博游戏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威尼斯赌博游戏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三助”岗位津贴等。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评审公正;坚持“奖优励勤、宁缺毋滥”的原则,未取得申请资格的研究生不得申请相应的奖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助学金设置与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学校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学年。
(三)学校根据威尼斯赌博游戏国家奖学金的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湖南省下达学校的申请指标进行评审推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
(一)学校统筹省财政下拨的生均拨款和学业奖学金专项资金以及学费收入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二)学业奖学金在基本学制内分2次评定。第一次在入学后的第一年评定,根据考生入学总成绩(包括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入学后的表现综合评定。第二次在入学后的第二年评定,根据各培养环节完成情况等综合评定。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各等级奖励标准与比例见表1。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与比例
奖学金等级 | 奖励标准 | 占参评人数的比例 |
一等 | 10000元 | 10% |
二等 | 8000元 | 30% |
三等 | 6000元 | 60% |
(三)学业奖学金的申请须首先取得申请资格,申请资格的审查主要根据研究生的各培养环节完成情况、遵守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情况和学业成绩进行,由培养领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部共同负责。
第六条 优秀学位论文奖
每年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学位论文答辩优秀的方可推荐参评校级优秀学位论文,优秀校级学位论文可推荐参评省级优秀学位论文。校、省两级优秀论文奖励标准为每篇2000元、5000元,其分配方式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奖励办法》施行。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就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二)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八条 贫困学生补贴
(一)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学校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一定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研究生每学年资助5000元,资助两学年。
2.家庭经济突发临时困难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现金补贴1000元—5000元,补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发因突发状况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
(三)条件认定
1.获得困难学生补贴的研究生原则上为威尼斯赌博游戏:在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建档立卡贫困研究生为全国资助系统中认定人员。
3.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学生本人患身心疾病,医药费负担较重而家庭无力负担者。
②学生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家庭经济来源受到影响,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者。
③学生个人遭遇意外,经济损失较大,学习、生活陷入困境者。
④经认定其它需要给予补助的情况。
第九条 “三助”岗位津贴
(一)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申请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并通过工作获得岗位津贴。
(二)助研岗位主要承担导师负责的科研项目中的部分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导师提出,学生申请,报研究生教育教学部备案。岗位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200元/月。经费来源于导师科研经费。
(三)助教岗位主要承担本科生及研究生部分课程的辅助教学工作。教学院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助教岗位,学生申请,教学主管部门审批及备案。岗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在校研究生总人数的10%—15%。津贴标准为200—400元/月。经费来源于学校专项预算。
(四)助管岗位主要承担本科生辅导员、学校管理部门和教学院系的辅助管理工作。岗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在校研究生总人数的10%—15%。岗位津贴标准为不得低于200元/月。
第十条 个人培养经费
学校设立研究生个人培养经费,金额4000元。其中2000元用于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开支,入校次年评审立项,研创项目结题作为研究生申请答辩检查项目之一;800元用于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稿制作费用;1200元用于教材、教参采购、往返专业实践单位交通等费用。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作为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负责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和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名单审定等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各培养领域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领域领衔人、导师代表、课程任课教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研究生教育教学部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成立校级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位点总领衔人、管理单位负责人、各领域领衔人、教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校级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获奖名单(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学生如对奖助学金评审有异议,可首先在领域公示期间向所在培养领域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领域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评审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家庭经济突发临时困难补贴,在困难情况认定后1个月内发放。专项奖学金在评定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贫困学生补贴申请资格。
(一)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学术行为不端者;
(三)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四)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五)退学、休学者;
(六)有1门或1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有1门课程学习缺课时数超过1/3者,或专业实践不符合要求者;
(七)未按照学校既定的日程要求完成相应的培养环节者;
(八)学校认定的其它不宜参加奖学金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在基本学制内按月发放,每月600元,每学年发放6000元。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国家助学金发放。
(一)申请保留学籍或休学的,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的下个月起再行发放;
(二)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自下月停发国家助学金,自通过中期考核之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三)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月起取消国家助学金发放;
(四)在基本学制内人事档案转出者,自转出之月起取消国家助学金发放。
第十八条 “三助”岗位津贴由研究生教育教学部会同相关部门管理与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发放或每学期期末发放。
第十九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学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中途退学的研究生,须退还已获得的当年度奖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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