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舞蹈学院师生校外参赛(参演)暂行管理办法 |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规范我院师生校外参赛、参演活动行为,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专业特点及实际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着加强实践教学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学生有目的、有组织地参加各类校外与专业有关的重大比赛或演出活动。
2.学生校外参赛(参演)的内容应有利于促进专业学习,提升专业水平;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从事与师生身份不符的活动。
3.师生参加各类校外比赛(演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对方单位出具公函,经学院审核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外出;同时,要与演出主办方签订《演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未经学院许可师生擅自参加校外商业性的比赛、演出和礼仪活动的,一切经济纠纷和人身安全由本人承担,学院不承认参赛所获奖项。
5.师生参加校外比赛或演出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私自外出参赛、参演影响上课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6.严禁学生参加有悖国家法律法规的比赛,参加夜总会、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做有损学生身份和学校荣誉的演出、礼仪服务活动,一经发现并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7.学院师生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承接校外由学生参加的比赛(演出),或参加校外人员组织的与此有关的会议,教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商业性质的比赛或演出,违者除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外,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情节轻微的做出书面检讨,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目标管理奖减半;情节严重的,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年终考核不合格,取消目标管理奖。
8.学院师生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冠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或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参加校外商业性质的比赛或演出活动,违者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年终目标管理奖减半。
9.教师以校企合作横向项目名义参加比赛或演出活动的,项目负责人在除去必要开支(含服装、化妆、道具等)以外,付给学生的报酬不低于该项目剩余金额的30%,在项目立项前,项目负责人提交由学生本人签名的知情同意书;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提交由学生收到相应报酬的确认书后方可申请项目结题。
10.本办法解释权归音乐舞蹈学院。
1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音乐舞蹈学院
2021.9.14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