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图书馆(档案馆)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坚持和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除按学校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外,其他例行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年末寒假前召开。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学校党委同意。
第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按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即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经受党内生活的锻炼。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支书记召集和主持。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
(一)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增强党性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五)上级党组织要求的有关情况,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围绕议题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增强团结,防止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需要时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建议。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期限、和责任人,狠抓落实,切实加以解决。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后一周内,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